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内容如下: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和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含义:从三方面具体化了回避制度。
一、税务人员必须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1、核定应纳税额;
2、调整税收定额;
3、进行税务检查;
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人员与哪些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一是本案的纳税人;二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三是本案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五是本案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六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税务人员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的范围:
一是夫妻关系;
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卑亲属(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
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四是近姻亲关系;指配偶一方的亲属,一般只限于三代以内,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延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此类关系并不是都要回避,只有当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时,才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