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增加第(一)项“开立银行账户”;第(三)项“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第(六)项“办理停业、歇业”。
目的:是对征管法第十八条的细化。
附:征管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是表明纳税人已经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文件。一般载有纳税人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税务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事项。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