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如何悬挂以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
将原第一款“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二款增加遗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期限,同时删去关于“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的规定。
目的: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的细化。
含义:本条有两层意思:第一,税务登记证件的悬挂;第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