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关键词解释】
1、独立经营权:指能独立支配经营权,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经营。
2、财务上独立核算:指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3、承担连带责任:指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后,可通过法院向另一方追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包、承租经营的缴税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主要内容有两方面:
一、确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的纳税人。
二、设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承担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连带纳税义务,即税务机关可以向任何一方追缴税款。
【注意事项】
1、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作为纳税人的条件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
2、发包人或者承租人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履行报告义务的,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