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解散、撤消、破产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设定纳税人报告义务。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其主管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二、赋予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权利。当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而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参加清算,以保证国家税款优先受偿。
【注意事项】
1、本条主要是针对有的纳税人以破产为名,恶意逃税。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破产,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处理方法上的过激行为。
2、纳税人解散、撤消、破产时如果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必参加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