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交易中买方从非关联交易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和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
【注意事项】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时,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行调整时,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5、本条所述四种方法的选用无先后顺序,可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调整。原《细则》第38条有顺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