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时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追征期: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过追征期的,不再追征。
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的,不同于一般性失误,也有别于偷税、抗税和骗税,因此不适用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本条所述“特殊情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