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以下4种:
(1)企业;(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个体户;(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征收的手段。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应遵循以下税务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之日起7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履行以下手续:
1、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2、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3、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四)纳税人外出在同一地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四、如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及按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1、对适用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仅限于零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包括: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外出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在同一地超过180天,是指在一个时间年度内,不是公历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