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扣押时限的规定 。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15日后,可以将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适当缩短扣押期限,具体期限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