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个人所抚养家属”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个人所扶养家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具体包括: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二、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直系长辈血亲和直系晚辈血亲。
三、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注意事项】
1、本条所述“抚养家属”,以“共同居住生活”为前提条件,未共同居住的,不在此列。
2、本条所称直系亲属与直系血亲概念不同,直系亲属范围比直系血亲范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