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条款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征管法第四十三条】
一、条款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条所述违法行为包括:
1、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职权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权力。
2、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如扩大扣押、查封财产的范围。
三、注意事项
1、必须符合下列要件,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其一,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公务中;其二,必须是违法行政行使职权,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属于补偿,不是赔偿。
2、赔偿程序和标准按《国家赔偿法》进行。
【细则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
税务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对纳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事项】
直接损失是指已看到、已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可预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