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内容如下: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当由自己送达的税务文书,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为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寄系统将税务文书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税务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只有当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时,才可以采取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
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送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委托函中详细说明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工作单位等,以保障税务文书的顺利送达。受委托的机关或者单位尽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接受送达的税务文书,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除此之外,受托机关或者单位不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