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内容如下: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送达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送达日期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从该日期开始,税务文书视为已送达,产生送达的效力。送达日期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送达日期是税务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税务文书从送达时生效,视为受送达人已经知晓税务文书的内容,受送达人从送达之日起承担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有的需要立即履行,有的于送达后一定期间、具备一定条件时履行。
2、送达日期是受送达人采取救济措施的起算时间。准确计算采取救济措施的起算时间对保护受送达人的利益非常重要。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受送达人知道税务文书内容之日是其采取救济措施期限的起算时间,受送达人从送达日期开始即视为已知道税务文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