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经济走势与市场变化非常关注,各类统计调查大量增加,重复交叉较多,不仅增加了统计成本,同时也加重了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负担。为了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本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必要性原则。主要看该统计调查项目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是否重复;该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的数据资料能否通过已有的行政记录加工获得等。
二是,可行性原则。主要看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该统计调查项目的能力;是否会增加被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从技术上要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等。
三是,科学性原则。主要看该统计调查项目拟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样本容量、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的设计等是否科学合理。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