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16:08百科知识库

统计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方法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统计事业的发展,我国统计调查方法也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一是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5年或10年),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实践证明,通过周期性普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但是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搞,只能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

二是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经常性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等特点。在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

三是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只能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不能用以推断总体情况。

四是利用行政记录。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上述统计调查方法各有所长和不足。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鉴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为此,本条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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