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统计信息化,是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年来,统计事业的发展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进步密不可分。目前,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整理、存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都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可以极大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方便统计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可以实现统计数据共享,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积极推进统计数据搜集、传输、处理和发布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推广联网直报,初步建成公共数据发布库。在一些地方,工业、能源、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劳动工资、批发贸易、住宿餐饮等方面的数据已实现网上直报。为了有效利用现代化数据处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了骨干工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实践证明,要提高统计服务的科学发展水平,必须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依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充分认识信息化在统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数据采集平台和数据库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加快在统计调查对象中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步伐,以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