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因此行政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行政权处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位,其管理^引导、监督的角色要求不应当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权只有处于超脱的地位,才能公正执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旦有了利益关系,必然影响依法行政。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少数还围绕行政强制形成利益链,以行政强制权作为谋取小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工具,有的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收取高额查封、扣押费用等。对此,本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并体现在很多具体规定中。(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不得收取保管费。本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3)收支两条线。本法第49条规定,划拨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60条第4款规定,划拨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本法第51条规定,代履行费用预算应当在实施代履行前告知当事人。代履行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引导案例】法官因强制执行而涉贪强制权必须远离个人利益
2010年3月17日河北省高院终审-g.kt,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对其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提起上诉的全部上诉意见,对黄松有案维持原判。黄松有成为1949年以来中国司”;-k-系统因贪腐被判刑的最高官员。
2010年1月19日,河北廊坊中院认定,黄松有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校友、广东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分5次收受390余万元。其中最大一笔涉及陈代理的广东省高院一起标的上亿元的执行案,陈找黄松有帮忙。黄松有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分析】这是一起执法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权而东窗事发的典型案例。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其实,不仅行政强制权力,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建立在不谋私利的原则之上,公共权力只能服从于公共利益,应按人民意愿决定其来源、过程、目的等。法律规范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从源头上扼制行政强制之乱。
本案反映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已有较为严密的程序法律予以规范的情况下,其执行权仍然较少受到规范。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的决策和构造方式是问题的原因之一。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组织与执行方式具有较为浓厚的行政化因素,较少受到监督,因而发生了利用强制执行谋私的大案。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未包括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是否是一个立法疏漏呢?
在“法律责任”部分,《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第63、64条)。至于本案,因贪腐涉罪,超出了本法规范的范围。据此,上述不得谋取私利原则的条文中,应该对构成刑罪的后果给予说明。
【解释】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牟利原则。行政强制四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