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即时强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书面决定,但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制止紧急事态或违法行为,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对当事人的人身、财物或行为即时采取强力手段,来不及履行报告批准程序,国外一般把这种措施称为“即时强制”,其目的是为排除目前紧迫障碍。根据本条规定,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几个基本条件:(1)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备必要性。“情况紧急”,一般指在紧迫场合,如不采取强制措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2)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本条规定了即时强制的特别程序,即事后报告和补办手续的程序。事后报告必须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另外,除了可以事后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外,本法第18条第(2)项至第(9)项、第20条等规定的其他程序仍必须履行。(3)事后救济。对有的即时强制的救济不能适用撤销诉讼,当事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或损失补偿的救济。但在有些情况下,即时强制的影响具有持续性,比如对人身的隔离。对于这种持续性的即时强制,本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尽量减轻对当事人的损害,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赔偿或补偿。
【引导案例】北京闹市击毙绑架人质凶手当场实施即时强制
201O年5月3日中午11时20分许,一外地男子在北京宣武区菜园街绑架一名5岁女童,要求警方帮他联系网恋女友。5分钟后,北京市公安局迅速调集巡特警、刑警、属地警力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处置预案,对现场进行封控。11点半左右,一男一女两位穿便衣的谈判专家来到现场,在距离男子6米外进行劝说。该男子在谈判过程中情绪激动,划伤女童脖子。12时11分,总指挥(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绍武下达命令,由位于该男子正对面32米外的狙击手开枪射击。命令下达不到5秒钟,狙击手将该男子一枪击毙。
【分析】本案例是关于即时强制措施的实施。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即时强制措施。本案中,该外地男子胁持5岁女童作为人质,在谈判过程中情绪激动并划伤了女童脖子,在此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女童生命安全,警方命令狙击手将其击毙,这一行为正是采取了即时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9条对即时强制措施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定,可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的例外,也可视为对即时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的更严格要求。因为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的重要补充,即时强制在许多行政管理领域中,如治安、消防、海关、边防、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是不可或缺的。要适应特殊行政管理领域对即时强制的迫切需要,又对其适用加以有效控制,这是《行政强制法》必须包含的内容。
《行政强制法》从两方面对即时强制的实施程序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方面是可以先予执行。这是即时强制区别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最显着特征,相当于赋予了行政机关现场执法人员“先斩后奏"的特权,但这个“先予执行"是有限制性条件的。首先,只能实施本机关有权实施的措施,其实施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本行政机关的规范与要求。至于即时强制措施的范围,即行政机关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的强制措施的类别,《行.政强制法》第19条未作限制性规定,从该条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所有行政强制措施,都可以在“情况紧急"时转化为即时强制措施,即可以由现场执法人员当场实施。其次,必须符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要求。除了事先请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以外,即时强制与普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其他方面,如主体、权限和程序的要求都是相同的,不应有进一步的例外。另一个方面是必须事后24小时内报批,并补办有关手续。与普通的行政强制措施相比,即时强制无须事先请示、报告,但必须在即时强制措施实施后24小时内履行手续。也就是说,即时强制只是将依法应当履行的程序义务,在时序上作了调整,从事前宽限到了事后24小时内。在本案中,狙击手开枪是合法的,符合实施即时强制措施的条件。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才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均为严重犯罪,包括抢夺武器,但不包括一般抢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狙击手不开枪击毙绑架人质的凶手,那个女童可能会被杀害,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本案中,警察使用武器不仅满足了特定的实体条件,也满足了相应的程序要求。
【解释】体现了“事急从权”的原则,但事后要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