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01:26百科知识库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执行和解的形式是达成执行协议。从性质上看,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它既不同于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行政决定,需要由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共同约定协议的内容;又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平等性,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是完全自由的,在执行和解中,行政机关居主导地位,被执行人即使不同意订立执行协议,也要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本法没有明确执行协议的形式,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具体执行可以是在便宜和行政效率的原则下,由执行机关决定。

2、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执行协议虽然是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但协议的内容不能自由约定、不能违反行政决定所要实现的目的、不能放弃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如根据《防洪法》第58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出现上述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在强制执行中即使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也要强制拆除或者要求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不能仅缴了罚款就了事。

3、执行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也就是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的内容,分为两种:(1)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如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如果居民还正在使用该违法建筑,居民需要找到新的居住用房,需要有时间找房、搬家等,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协议可以约定执行的期限。(2)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本金。多数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规定了罚款,部分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责令改正和其他处罚,加处罚款是当事人不主动缴纳罚款时对当事人额外增加的负担,如果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在催告期间内主动缴纳罚款,可以免除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是当事人不缴纳税款和行政性收费时对当事人额外增加的负担,如果在催告期内,当事人缴纳了税款或者行政收费,执行机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执行协议对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履行执行协议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

【解释】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证明材料,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作出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其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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