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主旨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释义和理解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是重要财产,涉及价值较大,多数还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生产,影响到社会特别是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建筑物周围多数人的权益,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为了实现合理的区域功能区划,形成合理的建筑布局,依法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恢复法律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同时,考虑到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且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一旦拆除很难恢复,因此设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必须谨慎,在法制轨道上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是实践中常见的直接强制执行方式。本条专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程序作了规定。
一、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本条规定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本身是违法的,违反的主要是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不适用本条规定,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理解,建筑物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设施的范围要更宽一点,主要是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设施。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认定,应当合法合理。有些历史形成的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宜一刀切,引发社会矛盾。
二、关于强制拆除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直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本节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包括催告、听取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中禁止性规定等规定。考虑到强制拆除的特殊性,为了使强制拆除更规范、更慎重、更具有可接受性,本条规定了强制拆除的特殊程序,包括实施强制拆除须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又不提起诉讼;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进行公告,等等。
1、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个内容是在四审后加上的,有的意见认为,考虑到很多时候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并不是非常紧急,为了防止继续实施违法建设,也有不少查封等停止施工的措施,,因此进一步对程序作出规范,防止尚有争议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以实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体现了公平、公正的要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就可以实施,时间间隔较短。这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突破。
2、公告是催告的形式之一,但公告是广而告之,优点是公开性和严肃性,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涉及人数众多时更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其缺点是,以一定形式公告后,公告期满即推定当事人知道,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真正知道,有可能影响及时行使权利。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对当事人逐个催告是常态。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强制执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催告。公告和催告的目的都是催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但作用更有所偏重,为了保障强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宜将公告与催告结合起来,给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更多机会和时间。
3、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就应当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予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的依法是依照法律。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直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13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实践中,少数几个行政法规规定了强制拆除,应当作妥善处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已经设定的,应当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的,为无效设定,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拆除有两种情形: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规定了拆除违法建筑,有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有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引导案例r蛋形蜗居"无奈强拆命运
201O年12月3日,北京及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北漂青年创制的“蛋形蜗居"及多幅照片,新奇之情溢于言表。
故事的主角戴海飞,男,24岁,湖南邵阳人,在湖南读完大学,建筑学专业,2010、年大学毕业后,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面临高房价压力和租房不便的他,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花6427元用竹子等简单材料造出一座“蛋形"小屋,安放在位于北京成府路的大院里的公司楼下,作为自己的蜗居。
“蛋形"小屋两米来高,外皮由麻袋拼成,椭圆形的小门没有锁。内部有完整铁架构,墙体和地板均由竹子编织,并有隔热保暖的泡沫层,底部还有用于挪动的轮子,甚至还有内部供水装置,可谓一应俱全。
201O年12月1日,北京海淀城管大队相关人员表示,小屋涉嫌私搭乱建,应自行拆除。戴海飞所在公司的大院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临时建筑必须经市政部门审批,他已致电戴海飞所在公司,希望将小屋搬到单位内部。戴海飞所在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蛋形小屋”引发了媒体关注,估计戴海飞在小屋里也住不下去了但网上的声音几乎一边倒,不必拆除“蛋形蜗居”。这座“蛋形小屋"的出现,一度让许多人啧啧称奇: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年轻的蜗居一族依然抱着乐观心态、非凡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以及难能可贵的实践精神,活出了自己的精彩,体现了顽强的生存能力。尤其是这位设计者,在满足自己基本居住的前提下,还不忘发扬一把低碳环保理念。据戴海飞介绍,这座小屋的外墙是由撒上草籽的沙袋组成,浇了水能长出草来;墙上附有太阳能光板,可以吸收热能转化成电;屋子底部还装有轮子,方便“蛋形小屋"随时转移。室内陈设简单、齐全,还配备了消防设施。可以说,是一件基本符合建筑设计标准的作品。只是这间小屋没有“准生证",也就是说,戴海飞是“无证蜗居”。
但人民网上有网民倡议执法部门网开一面,保留下这份创意,权当这是一场行为艺术:“蛋形小屋"既无破坏市容,也无侵犯他人权益,在一座有活力的城市中,公民有选择如何生活的自由,前提是不影响到他人。
也有网民指出,蛋形蜗居看起来像是充满想象的“行为艺术",默然一思,则不免酸涩:它更是一种无奈。如果有华堂美屋居住,谁会花费心思造什么蛋形蜗居?因此,蛋形蜗居的出现,更像是对高房价的控诉,还是应对高房租的不得已之举,正如戴海飞所称,以其父母的工资水平,在北京买套房需要工作两三百年。“即使在北京租房,价格也让我难以接受。”那么,北京这座寄托了不少年轻人梦想的城市,能不能多给他们一些放飞梦想的机会?能不能多一些敦厚与包容,比如容忍蛋形蜗居的存在?
最终,蛋形蜗居还是在北京消失了,就在媒体报道后不久。
【分析】像艺术品一样立于单位大院一隅的蛋形(微型)蜗居,是否构成私搭乱建,是否有强制拆除的必要,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要考虑的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在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方面,《行政强制法》没有作出类似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未经许可或有其他违法的建设,都应实施拆除,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没有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不明显之类型。
但在实践中,当我们看到奇形怪状的高大建筑突兀矗立于城乡风景线之上,而古旧民居却被当做拆迁的对象;当分割了城市空间的立交桥与地下通道只因得到法定许可而被执法部门容忍,一件有艺术含量又被大众喜爱且不影响公共生活秩序的蛋形蜗居却不得不消失,不免唏嘘嗟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于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这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规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可以保证拆除造成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并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权。只有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措施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例如实施直接强制,或实施代履行。
【解释】未经公告,不得强制执行。这是专门针对过去个别执法部门不经公告便强行拆除公民建筑物等违法行为而专门作出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