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财产的价值,是一种较好的执行方式。为了保证变卖财物的公平性,本法规定变卖必须通过拍卖的方式。
拍卖应当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我国拍卖法对拍卖的原则、拍卖人、拍卖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关于拍卖人,《拍卖法》第9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3、关于拍卖程序。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在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人应当于拍卖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在拍卖实施阶段,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