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主旨
本条规定了划拨的存款、汇款等的管理制度。
释义和理解
为了加强对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款项的管理,防止行政机关或者个人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本条规定了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的账户管理制度。财政专用账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行政机关基本存款账户是指行政机关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行政机关的主要存款账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既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创收”冲动,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执行,又有利于保障国家财产不被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本法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人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释】通篇贯穿了依法处理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