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主旨
本条是对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进口的计量器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2、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