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分类
法律推理一般分为两大类: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所谓形式推理,就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直接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根据形式推理的结构和方法,推导出判决结果的法律推理。在成文法国家,由于形式推理在确保严格依法办事方面具有便捷易行的优势,同时法官有趋利避害的价值考量,因此形式推理被广泛适用和选择。根据法官在形式推理中所采用的推理方式,形式推理分为以下几种: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因此在形式推理中主要运用的是演绎推理。一般而言,案情简单、法律规则含义明确,规则之间没有明显的冲突和矛盾,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都可以直接适用演绎推理。演绎推理主要是借助于逻辑三段论进行推导,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大前提,具体个案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针对个别行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结论。引用一个具体的例子表述演绎推理就是:所有的人终有一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终有一死。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不能轻易的找出适用案件的法律规则时,就用归纳推理的方法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总结出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然后适用在本案中。归纳推理在判例法国家被广泛使用,但是由于是从个案推出规则,要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灵活性,在技术层面和实际操作方面就会面临极大的困难,对法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也有很高的要求。
(三)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又称为类推适用或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前提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类比推理是填补法律漏洞通常采用的方法之一,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通过个体和个体的比较,找出相似的东西,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推出结论。类比推理适用的一个公式就是:一个规则适用于A案件,B案件在实质上与A案件类似,那么,这个规则也适用于B案件。就是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这种法律推理的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由于类比推理需要想象和猜测,其结论并不具有必然性,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类比推理并没有广泛适用。
所谓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比较,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的推理。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在法律领域存在着三种情况:(1)法律没有提供合适的解决争议的基本原理的情况;(2)有两种或者更多互相冲突的前提,这些前提都能解决问题,但必须对这些前提作出真正的选择;(3)有一个规则或判例是设计当前案例的,但法院在行使授予它的权力时,认为这一规则或判例是完全不合理的,或至少对当前的诉讼事实来说是不合理的,而不予适用。”在上述情况下,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大前提,而无法进行形式推理,但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法官就要基于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的历史考察和立法者的意图或目的考量,推出适用该判决的大前提。
法律推理实质上是承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当法官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时,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法律信念来进行推理和选择,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这种选择必须是理性的,合情合理的,而不能任凭法官肆意揣测和滥用。在法律实践中,实质推理的主要形式是运用法律解释、运用判例、进行利益衡量和参照公共政策。但其推论结果参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制度建设,防止法官滥用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