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六)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