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46:49百科知识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内容如下: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主旨

本条是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设定的处罚。

释义和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通行条件中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墙煌ɑ疃R蚬こ探ㄉ栊枰加谩⑼诰虻缆罚蛘呖缭健⒋┰降缆芳苌琛⒃錾韫芟呱枋跋旖煌ò踩模Φ北ň缆分鞴懿棵藕凸不亟煌ü芾聿棵排肌1咎醯哪谌菥褪怯肷鲜龉娑ㄅ涮椎姆稍鹑巍?/p>

这里的“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不同的道路有不同的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面,我们将根据不同的道路和执法主体,对本条的第一款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一)对公路的挖掘、占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公路法》的规定执法。

《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法》还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2003年交通部制定的《路政管理规定》,因上述行为造成路产损坏的,还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交纳路产损坏补偿费。

(二)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占用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法。

1996年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予以补偿。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恢复原状”,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责任。对道路的恢复原状是指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技术标准对被占用、挖掘的道路进行修复、改建。违法行为人不能通过自身的力量使道路恢复原状的,应当交纳相应的补偿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谓“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根据《民法通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如果因为非法的道路施工而受有损害,无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受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自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在这一点上,和合法进行道路施工造成他人损害必须具备过错才承担责任的机制不同。

本条第二款是规定了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于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而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和畅通;而路政部门的执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路产、维护道路设施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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