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44:58百科知识库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明确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指乡(镇)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指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建设部门等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障铁路安全的职责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二是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三是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工作,做好高速铁路线路所在地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取的划定及公告工作。五是,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管理船舶通过铁路桥梁航行和进行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疏浚作业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围垦造田、拦河筑坝等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采砂、淘金禁止区的责任,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干扰的责任等。

“护路联防责任制”是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主要将围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进安全文明铁道线建设,深入解决铁路治安问题,切实维护铁路治安的持续稳定。各级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和铁路沿线基层组织,严厉打击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设施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决摆放路障、牲畜上道等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问题;负责深入开展铁路沿线治安问题的排查工作,抓好重点区段的集中整治;负责建立健全治安情况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铁路治安动向,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活动,要在有效遏制铁路治安问题的前提下,把着力点逐步转移到建立和完善护路联防的长效机制上来。护路联防工作还要切实把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真正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严格实行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在铁路沿线层层签订责任书,把维护铁路治安的责任真正落实到铁路沿线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肩上;深入进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中小学生维护铁路治安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继续加强对铁路沿线地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和暂住人口的管理,深入开展铁路沿线地区的治安整治;建立健全责任查究等必要的工作制度,制定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考核办法,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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