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主旨
本条是规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生产活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释义和理解
一是明确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哪些生产活动需要规范。本条列明了如下四类: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过程本身即会对行车产生一定的干扰,影响运输安全与通畅;打桩或深挖地基等必要程序难免对路基产生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突出部分可能会造成行车障碍;高大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容易遮挡机车驾驶人员视线,不利于行车瞭望。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这主要是为了保护铁路路基。安全行车,必须有稳固的路基;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发展,对路基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路基遭到破坏,轻者导致中断行车,重者导致车毁人亡。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或为生产、生活的方便,随意在铁路线路两侧取土、挖砂、挖沟,直接影响铁路路基的稳固,给铁路运输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采空作业。采空作业有可能直接干扰行车,影响运输安全;采空作业也存在使路基遭到破坏的隐患,若不加规范肆意实施,对行车安全危害极大。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悬挂物品。如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粮食、稻草、砂石等物品,直接形成列车运行的障碍;在铁路线路两侧晾晒衣物或悬挂其他物品,特别是彩色的物品,容易导致机车驾驶人员信号判断的错误或者影响瞭望。
二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需从事上述生产活动,应当如何进行。根据条例的规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是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二是施工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三是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四是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之所以在这里强调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主要是为了落实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正因为如此,本条最后还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有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