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的辅助请求权
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这一票据权利,是为维护票据信用、保障票据交流而特别规定的,对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起辅助作用的票据权利。在我国票据法上,辅助请求权仅表现为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种基于保证行为而发生的辅助请求权,既不同于付款请求权,也不同于追索权,但它又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性质。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辅助请求权既不是付款请求权,也不是追索权,而是一项单独的票据权利。辅助请求权同付款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第一次请求权;而辅助请求权同追索权的区别,则在于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票据从债务人即票据保证人,而不是作为票据背书人的任意从债务人。当票据保证人系本票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等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的性质;而当票据保证人系为背书人等从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追索权的性质。鉴于这一点,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未将对票据保证人行使的辅助请示权,单独作为一类票据权利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