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按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所接收的污染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处理所接收的污染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常见的有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将污染物从管理相对规范的省市转移到管理相对薄弱的省市进行处理;还有使用简单的处理工艺将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处理成本。上述污染物转移的做法对接受污染物的省市的环境造成了重大污染或产生重大污染威胁,而用简单工艺处理污染物的做法则往往会造成二次污染的严重后果。
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仅覆盖船舶污染物的收集、储存、转驳、达标排放、紧急排放、交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等行为,而对接收下来的船舶污染物的处理行为的管理,则是由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为了防止造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之间管理的脱节,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本条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以实现与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一起对船舶污染物实施闭环管理的目的。
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又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再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最少应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内容包括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名称、每次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时间、地点、被接收船舶名称、污染物种类、数量、处理去向等。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以核实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是否得到了合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