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给船舶补给燃料是港口服务的一项内容。以往,船舶燃料补给量不大,通常用油车从码头直接向船舶供油,随着船舶大型化,单艘船舶需要补给的油料数量越来越大,有的达到数千吨甚至上万吨,这样大量的加油作业只能通过船舶进行,形成了船对船加油作业,这样的作业实际上和散装液态危险货物海上过驳一样,风险很大,给港口水域防污染带来压力。借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船舶加油作业的管理制度,我国实施从事船舶油料供应的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备案要求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提交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自有船舶的船舶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培训证书等材料,从事柴油等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备案供油单位及其作业的船舶。
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落实防污染措施,遵守安全和防污染相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