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燃料供受双方有关供受单证、燃油样品保存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根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的要求制定,旨在通过对燃油质量的控制,达到防止船舶污染大气的目的。根据本款规定,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燃油供受单证应载明接受燃油供应船舶的名称和IMO编号、加油港口、供应日期时间、船用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数量以及硫含量等信息。燃料供受单证正本交由船方保存,副本由供应单位留存。燃油样品应经双方确认,并存放在专用取样瓶中,贴好燃油供受双方签字的封条。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保存时间的规定。燃油供受单证应保存在船上容易取到的地方以供随时检查,它应在燃油供应上船之后保存3年;供应商保存燃油供受单证的副本至少3 年以供港口国检查和核实。燃油样品在船舶上要妥善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