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机构
我国有权对房地产纠纷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其一,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受理我国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其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是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只受理涉外房地产民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具有独立性,既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房地产纠纷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确认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