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船舶在倾倒废弃物时,必须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倾倒许可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检查作业单位是否持有倾倒许可证、是否符合倾倒许可证的条件、实际装载的废弃物与许可证的记载是否一致、倾倒船舶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船舶应当到指定的倾倒区进行倾倒作业。船舶应当在装载废弃物之后并在到达指定倾倒区域进行倾倒之前,报告海事管理机关予以核实。在得到海事管理机构核实认可之后,船舶方可进行倾倒。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应当在倾倒作业期间,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记录表如实完整填写倾倒作业情况,并在倾倒作业完成返港后向所在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有关倾倒作业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