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主要的几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已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五款是关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军队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但需要与有关环保、海洋、海事、渔业部门相协调。所以对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作出上述规定,加强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一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权行使部分国家权力;二是就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来说,军队具有自己的法制系统,对于军队违法行为,大多由军队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三是从国家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上看,我国军队负责军事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军事船舶大多用于军事目的,涉及军事秘密,所以,对于军事船舶的管理和其造成的污染事故的处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较为易行;四是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军队执法部门的信任,有利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承担起国家赋予的保护海洋环境的神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