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正本和副本的载明事项是一致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的载明事项并非一定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新版个体工商户执照载明的发照信息,并非旧版载明的“执照有效期”,旧版的执照有效期一般是指4年,期满换照,换照不是一个许可程序,也就不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最多算一个行政监督的行政行为,每年都在验照进行定期行政监督,还需要4年再进行定期行政监督吗?很显然多此一举。新版执照不设置执照有效期,个体工商户执照长期有效。《新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从广义的来说,只要执照有效,就在有效期间内。从狭义的来说,就是执照经营范围载明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期,由于执照的有效期不再是执照的载明事项,结合本条来看,执照的有效期和相关的行政许可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是前置许可,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的,专项专营项目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受限制。如果是后置许可,根据许可部门的通知或者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基于不同情形予以处理,结合国家局对企业有关许可和执照有效期的答复参照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104号)》)。《新条例》规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规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同一概念,二者保持了行政法规之间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