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容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一般包括成员法、机构法、实体法、程序法等。其中的成员法和机构法可合称狭义的组织法。
(一)国际经济组织成员法
其内容主要规定成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丧失的条件与程序。
(二)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与决策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机构设置制度主要包括机构设置、组成及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投票权力的分配制度;二是表决权力的集中程度。以下仅分析国际经济组织的投票权分配制度。
直接分配与集团分配。前者指组织成员的投票权直接由组织分配;后者指组织将投票权先分配给组织内的不同集团,再由集团分配给属于该集团的组织成员。
同权分配、加权分配与混合分配。同权分配,是指组织成员分配到的投票权相等,如一国一票。一国多票,票数相同,也属于同权分配。同权分配还可分为成员同权分配与集团同权分配,后者指组织内各集团投票权相同;由于各集团成员不同,集团同权分配的结果是事实上的成员非同权分配,即加权分配。加权分配,指组织成员因特定理由分配到不同的投票权。由于组织加权的依据不同,有时甚至是综合的,因此加权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加权分配可分为直接加权分配与集团加权分配。混合分配,指组织或集团内的投票权分两部分分配,一部分实行同权分配,另一部分实行加权分配。同权分配符合主权平等原则,但忽视成员的不同情况,混合分配对两者都予以考虑。
国际经济组织存在一票否决或一票赞成的制度,也可被认为是投票权的加权分配,只不过不是量的加权,而是质上的加权,是投票权加重的质变。
(三)国际经济组织实体法
国际经济组织实体法包括组织宗旨、管辖权制度、法律人格制度和实现组织宗旨的制度等。
组织宗旨。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是其法律体制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对其具体法律制度的安排有着定向作用。
管辖权制度。此制度是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从属于其成员的法人、自然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可以像国家的权力一样划分为立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和裁判管辖权。
法律人格制度。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其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法律人格可分为国际人格和私法人格。国际人格,即国际法律人格,取决于一般国际法或国际公法;私法人格,也称国内法人格,取决于各国国内法。成员与非成员承认国际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格的依据及表现形式不同。
实现组织宗旨的实体法制度。此类制度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体制的核心部分,是组织的目标性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互交叉,如国际投资法的内容包括了世贸组织法中实现该组织宗旨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PS)协议。
(四)国际经济组织程序法
国际经济组织为实现其宗旨而履行其职能、行使其管辖权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制化形成国际经济组织程序法。可以考虑将其分为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及争端解决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分属于行政程序法与争端解决法的内容。
争端解决法是国际经济组织程序法的重要内容。欧洲著名的GATT/WTO专家皮特斯曼在一篇专论中开宗名义的第一句话就是:“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特征,都需要一套适用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这说明争端解决法对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国际经济组织内争端的解决,一般重视非诉讼性争端解决方法,并且争端在组织内终局解决。
欧盟内部争端的解决规则是欧盟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内容是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制度,欧盟基础条约和《欧洲法院规约》对此予以规定。
欧盟法还应包括其国际私法,其主要调整民商事关系,是实现欧盟宗旨不可缺少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