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主体是国际经济贸易组织
此处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是广义上的,既包括政府问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既包括全球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又包括区域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不仅包括调整多种经济贸易活动的广泛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还包括调整特定领域经济贸易活动的专门性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但是,基于政府问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对于国际经贸活动的调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经济组织法研究的重点集中于政府间的国际经贸组织。
(二)国际经济组织法调整的对象是围绕国际经贸组织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
包括国际经贸组织各成员之间在组织内部的相互关系,各成员和国际经贸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际经贸组织与其他国际经贸活动主体,即包括其他国际经贸组织、国家、法人和个人在内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国际经贸交往的发展与深化,国际经贸组织与一国国民直接发生关系的情况趋于频繁。典型的例子是欧盟因其法律规范在成员国国内有直接效力,从而导致欧盟成员国国民可以直接援引欧盟法而与欧盟发生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组织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为两部分:一是国际经贸组织内部关系——组织本身如何组成、如何运作;二是国际经贸组织的外部关系,即组织如何对国际经贸关系进行调整、控制,并在这种调整与控制过程中形成与其他国际经贸关系主体的协调关系。
(三)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法律规范由多种规范构成
国际经济组织法主要通过规范国际经贸组织本身而达到对国际经贸关系的调节,这种规范又主要通过各成员之间订立国际条约以及在组织成立后通过组织自身订立的各种规则来实现,因此,这些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又包括程序性规范,二者往往密切配合,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