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一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原则。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者,其他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政府分级监管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或依照国务院的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权的管理职能。
国有资产作为公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只有这样,国家才能真正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才能体现其全民的性质,才能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但是,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资源众多、分布极广的国家,国务院不可能对国有资产都进行直接管理,它除了对二部分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外,还可授权地方政府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以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集中表现在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权利不同。国务院享有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权、资产划拨权、财产处置的决定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直接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有限制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行使的职能与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行使的职能相分离。国家的这两种职能分开,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职能产生的依据及性质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依据的则是财产权利。坚持这两种职能分开的原则,不仅有利于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政企不分造成的各种弊端,同时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指在保持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国有资产占有者、使用者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经营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产生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并在改革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