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按照一般国际惯例,国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司法管辖豁免。指未经财产所属国的同意,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受理以位于其境内的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2.诉讼保全豁免。指非经财产所属国的同意,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特别是不得对其财产采取以诉讼保全为由查封、扣押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指非经财产所属国的同意,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不得依判决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不得拍卖该外国的国家财产、不得强行划拨该外国国家的银行存款等。
以上几项内容,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一方面,司法管辖豁免是最高层次的豁免,国家只要不放弃其司法管辖豁免,就当然地享有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豁免;另一方面,国家自愿放弃前一项或前两项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也放弃了后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