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模式
一、以《托管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德国模式
1.以《托管法》为中心的国企改造法律政策框架;
2.用立法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3.德国国有资产的法律监控权利系统。
总之,德国通过《托管法》建立企业改造的法律政策架构。以《公司法》为中心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国有资产监控权利系统,有效实施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企改造的法律规制。
二、以国会的立法和监督为特征的美国模式
1.美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原则
第一,以国会立法为核心,管理国有资产。
第二,国有资产不进入市场竞争领域,只进入一些非盈利的、而又为社会所必需的公益性领域。
第三,政府公司不纳税,不上缴利润,接受政府划拨,自我发展。
2.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权利构成
美国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权利主要由国会监督权、政府监督权、企业内部监督权以及社会监督权等几个方面构成。
第一,国会监督权。国会掌握财政拨款权,国会对国有财产行使监督权,是对选民负责的体现。
第二,政府监督权。这一权利的主体是政府,政府监督权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组织控制权、经济计划控制权、公司计划控制权等。
第三,企业内部监督权。美国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而是视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相应的内部管理。
第四,社会监督权。社会监督权利的行使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社会舆论包括新闻监督。另一方面是来自民间审计的监督权。
三、以完善的监督和组织体系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1.法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由议会、政府代表具体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权。
第二,设立经济、财政与预算部实施监督权,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由审计法院行使财政监督权和司法权。其权力由议会直接授予,具有独立性。
第四,由国有企业派驻财政“监管员”(“稽查员”)直接实施财务监督权。
2.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的组织体系
3.对国有企业按垄断性和竞争性分类行使管理权
总之,法国通过构建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国企管理组织体系,有效地实施了对国企的监管,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制模式。
四、国外国有资产法制模式的借鉴
第一,用完备的法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注重发挥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的主导作用。
第三,在横向上,设立各机构分工明确、各行其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在纵向上,中央和地方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范围、权限和义务明确。
第五,设立中介性国有控股公司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六,采取因类而异的方法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第七,对基层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