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02:52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如何确定应退还的银行利息作出明确规定。执行中需注意的是,只有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退还税款时,才可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产生的利息。因其他情况退税的,一律不加算银行利息。

长期以来,对于退还税款时是否应同时退还对该项税款征收的滞纳金,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海关依法行政,这次修订《征管办法》时对此作了规定。但对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曾经有过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税款都已退还了,滞纳金也应同时退还。考虑到滞纳金是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通过使滞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快履行税款给付义务。滞纳金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进出口货物。虽然征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具有明显的惩戒作用。因此,滞纳金与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完全不同,海关退税时不应退还滞纳金。另据了解,在国内税收方面,虽然也没有退税是否同时退还滞纳金的明确规定,但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一般也都不退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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