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02:50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主旨

本条规定了发现少征税款的处理。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制订的。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即海关对该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当征收的税款的,应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海关补征少征的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应当征收但未征收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漏征的税款。这里需注意,无论是少征还是漏征,都应当在1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只是1年的起始时间不同,前者是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而后者则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因为漏征税款不存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情况。

由于超过规定的1年期限,海关将失去补征税款的权利,因此,海关在征税或放行货物后应及时复核是否存在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况。如发现少征、漏征税款,应在规定的1年期限内填发补税税款缴款书。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所称“少征税款”,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海关所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而不包括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征税差异。

另外,与退税的情况相类似,也需考虑政策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下面举例来说明。

例1:某一项费用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海关执法不统一。为此,海关总署经研究后作出该项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要对以前已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因此,过去未将这项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征税的海关,不需要向有关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当然,如果总署明确规定要溯及既往,则该补的税要补征。

例2:海关总署按照归类规则对某种商品的归类作出明确的解释,某海关发现过去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对该商品的归类不正确,从而造成少征税款。尽管总署未进一步明确是否应按照这一解释改正以前的归类错误,但因该海关是由于商品归类知识欠缺,致使工作出现失误,因此,应对自缴纳税款之日起尚未超过1年的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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