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则应按照海关总署有关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同时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法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我们一般习惯将减免税分为3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其中,法定减免税一般是指《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的减免税。法定减免税规定的调整需要通过修改国家法律的相关程序才能予以确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定减免税中,大部分是属于国际通行规则规定的减免。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主要是法定减免税货物。
所谓“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主要是指不需要经海关审批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于这类减免税货物,一般只需持凭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在进出口口岸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应注意,并非所有法定减免税货物都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例如,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也属于法定减免税货物,但按照规定仍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来关于所谓“后补免表”的在3个月内可向海关申请退税的规定已经废止。按照本条规定(即《关税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对于事前未办相关手续的,应当作为一般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且即便事后补办了手续,所征税款也不予退还。
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过程中,货物已到达口岸的情况,对此,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凭保放行的规定中明确了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货物可先凭保放行。根据这条规定,待办妥减免税审批手续后,即可按照审批结果对有关货物办理减免税或征税手续,并解除担保。另外,对于确因国家调整税收政策而暂时不能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可按照本办法关于延期纳税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延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