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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结婚登记带什么证件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证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上述所需证件准备齐全以后,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分别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结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结婚登记需要由男女双方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办理,而且在办理时也需要带上相关的证件,只有符合国家的规定,那么才可以办理结婚手续,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多咨询一下,这样才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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