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传统中国人的眼里本身重男轻女的思想就根深蒂固,只不过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们的思想逐渐的开放,男女之间的地位才逐渐的平等。不过在老一辈人那里,仍旧认为女儿是不能继承遗产的,尤其是出嫁的女儿。此时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话,那出嫁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下文中读法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出嫁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
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二、相关赡养法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来看,不管女儿是否出嫁,其实在遗产继承上面与儿子享有的是同等的权利,甚至在女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时候,分割遗产的时候可以获得较多的份额。所以出嫁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继承权还是赡养义务,女儿与儿子都是同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