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那些被自己亲生父母遗弃的婴儿,不管是怎样的公民,只要符合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再按照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或者收养公证之后,就可以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了。那一般来讲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婴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婴儿
对于那种找不到父母或者父母双亡的婴儿,法律允许满足条件的人来收养他们,这样既能减轻社会的幅度,同时也能给婴儿一个圆满的家庭。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婴儿时收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不管你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打算收养婴儿,此时要是不能满足我国规定的条件,那么肯定是无法进行合法有效收养的。至于法律中规定的公民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婴儿,上文作出了讲解。需要注意,在满足了这些条件后,要是不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的话,则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收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张家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