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的规定,应当准备好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并到有关部门开具办理登记时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是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情况而异。
上述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后,和送养人应当持这些材料,亲自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确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即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