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为:一、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二、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三、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五、持户籍证明和相关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六、户政科签发《准迁证》;七、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出具迁移证;八、入户。
具体流程为:
一、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二、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三、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五、持户籍证明和相关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六、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七、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出具迁移证;
八、入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