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发展燃气设施的责任。目前,全国燃气设施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特别是天然气作为优质城镇燃气气源引进以后,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原有的燃气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网老化、腐蚀严重,频频发生安全事故,亟待更新改造,需要加快建设天然气设施。本条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的投入,既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也利于保证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社会资金是指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性资金等以外的各类民间投资、资金,如:企业资金、机构资金和个人资金、可利用外资等。本条规定明确了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设施的法律地位,与国家有关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相衔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